相信不管你有沒有透過仲介買賣房子多少都聽過 "斡旋金" 這三個字,也聽過因為這三個字引起的紛爭。




 




大麻煩還未出生之前,我在某家房仲公司當過法務,當時內政部對仲介業者的規範還不夠完整,早期動不動就沒收斡旋金的事,隨著消費者意識漸漸抬頭,能不能沒收? 法源依據在哪裡? 甚至仲介業者到底有沒有權利,能不能收所謂的斡旋金成了一件難以取捨的事。




 




現在,內政部規定買方得選擇付或不付。




 




自從我又從家庭主婦變成小仲介業務開始,我就沒能力說服買方付斡旋金,我覺得買方如果有誠意買,價格一旦談成,該付的錢自然就會付;若買方買意不堅定,就是收了斡旋金他還是會反悔。




 




而根據付斡旋金時簽訂的那份契約的效力,本來就是買方跟仲介業者之間的委任關係,買方確實隨時有權利取消,又何必強求。




 




所以,就算付給我斡旋金了,我還是碰過斡旋都快成功了,但買方反悔,因而退斡旋金的事。




 




 




不過,這次我碰到一個比較棘手的案例。




 




我的新同事~ 姑且叫她小白兔,我陪她帶了一組客人~ 媽媽、女兒、女兒的男友三人看了幾間房子之後,他們決定下斡旋買其中一間。




 




看這間時我剛好有事沒陪同,但聽小白兔的敘述,他們非常喜歡,有非買不可的決心。




 




隔了一兩天,他們三人親自到公司,由我協助小白兔收斡旋,彼此相談甚歡,小倆口不時的親密舉動,讓人不知不覺替他們想像了未來在新居的幸福景象。




 




雖然斡旋金契約上明白記載 若屋主同意買方出價,買方同意仲介得將斡旋金轉為訂金交付給屋主。而屋主收取訂金之後,雙方自應互負履行契約的責任,若有違約,除了契約明定的訂金賠償之外,也應受法律的拘束。




 




其間斡旋的過程不多談論,但為謹慎起見,我在得知屋主的價格即將降至買方授權的價格時,還以電話通知買方並徵求她的同意,才請我同事將斡旋金轉成訂金給屋主簽收。




 




沒想到當我向她道喜,同時詢問她何時可以撥個空來公司簽約時,這一家人竟然退縮了先是跑出一個阿公說要看,然後阿公嫌貴




 




如果前面我寫的你明白,就知道如果屋主還沒簽收時,那筆錢還是斡旋金,有的仲介可能會想盡辦法不退,但是,我是一定會退的,因為硬要人家買一間不滿意的房子一點意義都沒有,一輩子被客人罵,不如退給她,說不定以後還有機會合作。




 




慘就慘在,我們已經 放成交”~ 已經沒有所謂斡旋金,而只有屬於屋主與買方間權利義務的訂金~ 我是沒辦法替屋主還給她的。




 




當然這時買方為了要回自己的錢,把責任推給仲介是人之常情~




 




他們說~ 我沒給她在 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,也沒 主動提示,所以,他們的 律師朋友 斡旋無效”~




 




沒簽名我承認,我也同意如果這一點 疏失真的足以影響契約效力,該負的責任我會負,但是,絕對有讓他們看不動產說明書,除了過程中我們一起討論過坪數等細節,都是根據那一份不動產說明書之外,還有一點,公司還不巧裝有監視器,清清楚楚的看見那本 從頭到尾就在桌上,我們大家的面前,我還不時的翻給他們看~ 若他們真要說沒看見,我只能說可能是因為他們太甜蜜了,從頭到尾眼裡只有對方,而不願意認真看一下那本




 




但是,這位買方~ 對了,我忘了說她 為人師表”~ 她說 我們不會隨便動人家桌上的東西”… 我好像也忘了誇她 家教真好!




 




談到後來,還冒出 我懷疑我們根本沒看見那間房子”… 很好,那間房子裡沒監視器,我們也沒確實給客人簽 帶看記錄,更沒請客人在牆壁上寫下 到此一遊!”… 不過,前一刻不是還說懷疑人家屋主的裝潢哪幾面牆藏有瑕疵嗎?~ 又是從哪幻想出來的??




 




事後,為了確定到底簽訂斡旋金契約時,是否一定要請買方在不動產說明上簽名這點,我很慎重的查清楚了~ 答案是並不需要。




 




不動產經紀人條例中規定的是 "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時,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買方簽章”… 簽名的時間點,是在買賣雙方依照約定,依習慣這時會請代書出面,簽訂買賣契約時,而不是寫斡旋契約的時候~~




 




挖哩勒,她的 律師朋友,厲害到可以擴大解釋法條的規定!!




 




後來,當然她也承認了不買的原因還有其他個人因素,其實縱使我知道就算她上法院也站不住腳,我還是很誠心的想幫她向屋主爭取,盡量讓她拿回她的錢,甚至就算依約屋主沒收訂金後,我們仲介收取服務費的部分,我也願意請求店長體諒,盡量減少她的損失。




 




可是,不知道誰教這位 為人師表一口咬住 仲介有疏失、誤導…”,然後自己來個耍賴、拖延、避不見面,就可以把錢拿回去




 




然後我呢~ 就想盡辦法這邊圓、那邊圓 (因為我們的開發同事~屋主的業務也讓我很無力),一面雖確認買方就算告我們或屋主都沒理由,一面我還是得好言相勸,避免不知道去哪裡道聽塗說,誤以為自己真的穩贏的買方,真的跑去做這種勞民傷財的事~ 上法院~




 




我不想跟她說,以前碰過一位弟弟、弟媳都是台大法研所畢業的律師,所以也想耍賴的買方,上了法院還是乖乖把錢吐出來的事




 




雖然我看到她傳給我的簡訊,意旨我或小白兔有疏失,還誤導她我實在很想說,你乾脆去告我吧,這樣才能證明我的清白




 




但是,第一,我不想真的弄成客訴或是上法院,對我來講沒差,我自己去就行,而且我的時間還算自由,但買方自己得放下工作,或請律師,絕對不划算;另外,我也不想影響到公司,更不想影響到我們公司的經紀人




 




這位為人師表竟以為我在怕她~~




 




 




我知道這篇寫起來又樂樂長,還有一些生硬的法條,卻仍不吐不快,因為真的很感嘆,當社會大眾在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時,對於惡意的消費者,是不是也該有點罰則~ 法理上是肯定的,但實務上,一定很缺乏,才會養成消費者有侍無恐的心態。




 




大家以為仲介很好賺,期間的辛酸,沒做過的人真的很難體會~ 如果,消費者可以沒誠信,仲介都喝西北風好了~ 然後這個行業只剩傻子來做,到最後沒人敢做~ 想買賣房子的人,開始找不到合法經營的仲介業,轉而尋求那些奇怪又遊走法律邊緣的管道,然後,被坑被騙求助無門的時候,對不動產交易制度、對社會會有好處嗎?




 




再說,這位 為人師表的買方,聲稱自己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,第一次購屋什麼都不懂,簽了才聽她 很多仲介朋友 仲介都很壞”…這又是什麼邏輯,仲介說自己都很壞,然後這位為人師表還都跟這些很壞的人做朋友?




 




為何我要稱我的新同事為小白兔~ 因為,雖然整件事小白兔幫不上忙,都是我在喬,但是,我覺得用真心換絕情的除了我之外,完全相信買方是好人,怎麼可能會這樣的她,才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啦!




 




這位 為人師表”~ 我更擔心你自己都毫無誠信,我們的下一代又會變成什麼樣呀!




 




言而無信,不知其可呀!!


 


 


 


附註~~


 


斡旋金之交付係基於雙方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所達成之交易,依經濟學之觀點,自由之交易較能符合效率,除非有意思表示不一致、錯誤、被詐欺、被脅迫或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、或無經驗而交付斡旋金,各依民法相關規定否定其效力外,否則斡旋金之交付原則上對買賣雙方及仲介業均為有利,自是對整體經濟有利,而應肯定其效力,不宜貿然廢除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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